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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84號
原 告 王郁涵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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