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390,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黃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填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

茲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