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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高魁志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6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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