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陳家琪
廖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采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