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珮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3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84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86元=151,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