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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黃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職權查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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