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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千弘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炯儀
相 對 人 葉芝均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居住於臺中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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