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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蓮妹(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蓮妹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出境,並已於108年8月14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相對人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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