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司調,70,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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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倖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先生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相對人名稱僅載「曾先生」,並未提出相對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年籍之資料,本院爰職權依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相對人電話欄所載號碼查得用戶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通知聲請人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年籍之資料,惟聲請人於113年6月15日受合法通知後仍未到院閱卷,亦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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