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5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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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2號
原 告 蕭○○

被 告 廖翼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係以書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於113年3月29日上年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宣判,原告後於113年3月2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惟因文書作業及郵務所需時間不及於原訂宣判期日前確認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回其訴,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

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4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38法庭。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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