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618,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宋大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列為被告,惟未記載系爭帳戶開戶人之姓名、住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而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帳戶之登記申請資料,原告應得到院閱卷確認,並予補正。

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明補正開戶人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