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853,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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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趙千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0月00日下 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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