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116,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銘賢 寄新竹縣○○市○○路000○0號1樓
被 告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8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541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