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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賴昇椿 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0○0 號
被 告 徐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台中市豐原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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