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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35號
原 告 李慶猛
被 告 傅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消費借貸約定係以外國貨幣給付,為何原告得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之依據(請參酌民法第202條等規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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