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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許玉華即錢世界彩券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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