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513,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另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自己承保之車輛,因被告起駛不慎而遭損毀,爰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6,30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