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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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