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9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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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7號
原 告 東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松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遞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告於前開程序聲請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29,767元,及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算至本件起訴日為止原告應給付之到期利息為11,463元,原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所獲利益即為上開本金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9,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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