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0,桃簡,1054,200111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О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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