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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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