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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泓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錚原名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就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八條第四項之約定,合意因該合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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