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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2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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