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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1400號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
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昭蓉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 (新臺幣) │ │ │
├─┼─────┼───┼─────┼──────┼───┼───────┤
│一│UA0000000 │970526│義昌興業股│ 400,000 元│970526│自97年5 月26日│
│ │ │ │份有限公司│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二│UA0000000 │970529│同上 │ 625,000 元│970529│自97年5 月29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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