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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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