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綠映人資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 月15日下午3 時35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