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39,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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