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73,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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