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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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