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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健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浤銘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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