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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來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仁
相 對 人 呂理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限繳納,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於99年11月14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637,500 元之裁定撤銷。
但撤銷後仍不影響應徵收聲請費之金額。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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