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郭王夏蘭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勇間修繕樓板漏水事件,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30,970 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 元外,尚應補繳9,30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