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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林丕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正確被告為何人。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被告為『林進之全體繼承人』,然並未記載明確之被告為何人,被告究係何人不明,與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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