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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勁強
被 告 謝玄聖
謝玄德
曾秋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7條前段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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