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888,2010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被 告 李秀玲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99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附 表:
┌──────────────────┐
│土地部分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
│桃園縣│桃園市  ○○○段│0000-0000 │
└───┴────┴───┴─────┘
┌───────────────────────────┐
│建物部分                                              │
├────────┬─────┬───────┬────┤
│建        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          │大有路554 之1 │  全部  │
│段00000-000號   │大有段    │號15樓        │        │
├────────┤0000-000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          │大有路546 號地│  1/93  │
│段00000-000號   │          │下二樓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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