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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被 告 李秀玲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99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附 表:
┌──────────────────┐
│土地部分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
│桃園縣│桃園市 ○○○段│0000-0000 │
└───┴────┴───┴─────┘
┌───────────────────────────┐
│建物部分 │
├────────┬─────┬───────┬────┤
│建 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 │大有路554 之1 │ 全部 │
│段00000-000號 │大有段 │號15樓 │ │
├────────┤0000-000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 │大有路546 號地│ 1/93 │
│段00000-000號 │ │下二樓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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