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905,201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 告 蔡長楓即福德祠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秉豪
被 告 曾杏
曾張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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