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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徐春林
被 告 呂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99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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