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補,438,2010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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