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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殷朔律師
相 對 人 綠景別墅社區管理員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核定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定期給付之10年間總收入核計,為新臺幣(下同)1,548,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限繳納,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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