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劉逢禮
相 對 人 邱美珠
邱登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3,97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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