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秦莉岺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桃企教育事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運東
兼
訴訟代理人 蔡淑雅
吳意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桃企教育事務基金會提出已給付原告九十九年九月份薪資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