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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中山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隆
被 告 蔡親恩
訴訟代理人 蔡欣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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