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1243,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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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陳簡梅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計算式:38平方公尺x1,500元=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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