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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廖源川
廖源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廖源川經合法通知,兩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源川前向原告申請「TAIMALL 會員卡/ 聯名卡」信用卡,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67,949 元,及其中354,699 元自民國92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2年11月20日以92年湖簡字第1041號判決確定在案,詎被告廖源川明知上開債務迄未清償完畢,竟於92年3 月6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被告廖源龍,致有害原告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廖源川與被告廖源龍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以撤銷;
㈡被告廖源龍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2年3 月6 日以贈與為原因,向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廖源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及陳述;
被告廖源龍則以:原告於92年11月20日即已取得前揭確定判決,依據鈞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觀之,原告自94年7 月間即曾經調閱過系爭不動產之建物謄本,卻遲至99年11月3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超過民法第245條所規定之1 年除斥期間等語,資為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湖簡字第1041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 份、系爭不動產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經核無訛,惟查: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
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245條所明定。
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又所謂知有原因,則係指知債務人所為者為無償行為,且有害及債權而言,最高法院分別闡釋著有91年度臺上字第2312號及75年度臺上字第1371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
㈡經查,被告廖源川於92年3 月6 日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被告廖源龍,有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調閱之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被告廖源川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固使其財產積極減少,而使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困難或遲延受清償之虞,惟原告於94年7 月14日以後曾數次申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情,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99年12月23日桃地資字第0990011228號函附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且為原告所不爭,而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既詳載所有權人、登記原因、登記日期及原因發生日期等,堪認原告於94年7 月14日調取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後,即可知悉被告廖源川於92年3 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源龍,是原告於94年7 月14日已知悉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債權及物權行為係有害及債權之法律行為,竟遲至99年11月3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此由徵諸民事起訴狀上載本院收狀戳章自明,顯已逾越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 年除斥期間,則其撤銷訴權自因時間經過而告消滅,依上揭說明,被告抗辯為有理由,原告本件請求,要屬無據。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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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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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龜山鄉 ○○○段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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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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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 │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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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龜山鄉興│桃園縣龜山鄉興華│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
│華段00000-00建│段0000-0000 號 │路27號2樓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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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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