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1318,2011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蔡志雄
被 告 林丕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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