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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377號與被上訴人魏雅旁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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