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曾洪欽
被 上訴 人 尤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桃簡字第66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665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0月28日付與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