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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陳昱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7,078元【若計息利率由週年利率20%降為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執行債權額減少65,617元(計算式:684,194-618,577=65,617),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執行債權額減少71,461元(計算式:194,873-123,412=71,461),65,617+71,461=137,07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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