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3,交,21,2014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廖隆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