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3,停,1,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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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映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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